浙江法院最新版财产保全公告全文
各位当事人:
为有力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在执行程序中,公告以下案件涉及的财产保全事项:
一、案号:(2021)浙0116执行218号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之间的借款纠纷,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执行裁定,决定对李某某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的一套房产进行财产保全。现将该房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公告,要求任何人不得侵犯其财产权益。
二、案号:(2021)浙0103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之间的劳动纠纷,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执行裁定,决定对赵某某在温州市区的银行账户进行财产保全。现将该银行账户进行公告,要求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该账户内的资金。
三、案号:(2021)浙0301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之间的借款纠纷,本院于2021年8月1日作出执行裁定,决定对刘某某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的一套房产进行财产保全。现将该房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公告,要求任何人不得侵犯其财产权益。
四、案号:(2021)浙0205执78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之间的借款纠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执行裁定,决定对王某某名下的一辆汽车进行财产保全。现将该汽车牌号为浙A12345的机动车进行公告,要求任何人不得侵犯其财产权益。
五、案号:(2021)浙0102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21年10月1日作出执行裁定,决定对张某某名下的某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现将该商标进行公告,要求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处置该商标。
以上财产保全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期限为6个月,请相关当事人自觉遵守监管,如有违反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院将依法对侵害当事人财产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