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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可以由担保人提出吗
发布时间:2023-09-19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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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可以由担保人提出吗

保全,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临时性措施,旨在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达到了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的目的。然而,当诉讼的进程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时,是否可以解除保全措施,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尤其对于保全担保人而言,他们是否可以提出解除保全的请求,尚存疑问。

首先,为了明确问题的立场,我们需要了解保全担保人是如何参与保全程序的。保全担保人,一般是指为了保证被申请人执行保全事项而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证保全措施的执行、保护被担保人的权益,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作为担保人,他们参与到整个保全程序中,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然而,保全担保人提出解除保全的请求,是否符合程序性可行性以及实质性合理性呢?

从程序性可行性来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那么,保全担保人是否可以纳入当事人的范畴中呢?实际上,保全担保人在保全程序中并不是作为当事人直接受到保全措施的制约,而是为了保证被担保人执行保全事项的权益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从程序性可行性的角度来看,保全担保人并不具备提出解除保全的主体资格。

进一步,从实质性合理性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考虑保全担保人提出解除保全是否符合诉讼的背景和目的。保全作为一种措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保全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如果保全担保人可以随意提出解除保全的请求,势必会造成保全措施的频繁变动,这不仅会增加诉讼的复杂性,而且也会影响到保全的效果和诉讼的公平性。因此,从实质性合理性的角度来看,保全担保人提出解除保全的请求并不具备合理性。

然而,虽然保全担保人不能直接提出解除保全的请求,但他们可以采取其他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说明自己的担保责任已经履行完毕或者原告和被告之间达成了和解等情况,要求法院予以解除保全。这样的做法既符合程序性的要求,也能够充分保护保全担保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保全担保人在保全程序中并不具备提出解除保全的主体资格。然而,针对担保人提出解除保全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保护担保人的权益,确保保全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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