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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产保全规定细则全文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01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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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产保全规定细则全文解读

浙江省财产保全规定细则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详细解读该规定细则。

一、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进行的财产保全活动,包括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的财产保全活动,也包括当事人自行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根据该规定,财产保全可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

1. 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当事人在起诉之前采取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未来的诉讼权利。

该规定对诉前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回应了一些存在争议的问题。例如,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交索赔权利的证明,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支付,保全措施不得超出申请保全的范围等等。

2. 诉中保全

诉中保全是指在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况下,为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采取的保全措施。

该规定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诉中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轮候查封等等。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1. 申请人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保全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并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明确保全的内容、标的、期限等。

2. 机构受理

受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决定受理,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

3. 保全措施执行

受理机构收到保全申请书后,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被保全人。

四、财产保全注意事项

1. 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期限应当依据事实情况、案件性质等因素确定,并在限期内完成保全活动。保全期限不得超过1年,如有需要,可以延长3个月。

2. 保全费用

财产保全费用主要由申请人支付,但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费用负担方式。

3. 被保全人异议

被保全人对保全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有异议的,可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如异议成立,受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浙江省财产保全规定细则从多个方面明确了财产保全活动的程序、保全种类、注意事项等内容,旨在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根据规定细则来自行采取保全措施或向相应机构申请保全,以实现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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