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资产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资产管理行为,保障资产安全,发挥资产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内各类使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私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安全、高效、经济的原则,落实分类管理、专人管理、综合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注重全流程管理和绩效评估,实现资产实物和资产财务的并重。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财务资产。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健全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程,并对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六条实物资产应当按照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台帐、科学调配、定期盘点、日常维护、安全保障、定期维修保养、严格处置、综合利用等全流程管理,确保实物资产的安全、有效利用和价值实现。
第七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实物资产台账进行管理,对每项资产进行管理编号,并建立相应资产档案和保管制度。
第八条实物资产的盘点应当具备明确的程序和责任,实现资产实际情况与台账信息的一致性,保证实物资产的安全和利用效益。
第九条单位应该建立一个实物资产定期保养、维护、维修的预算和调用机制,保证实物资产的正常使用和价值实现。
第十条单位应当合理利用闲置或报废实物资产,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让闲置实物资产实现化被动为主动。
第三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财务资产应当根据使用性质、来源、金额等分门别类地管理,实现全流程规范化管理和全面体现价值。
第十二条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帐户、票据管理制度,保证财政资产安全和账目精准。
第十三条财务资产应当建立严格的使用、保管、结算、审批流程,做到程序合法、事项善后,完善财务资产各项管理信息的登记、核算、统计工作,实现细致、全面的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单位应当保持与财务资产管理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等信息的政策连通和实务开展。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确保资产安全和利益最大化。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重视内部管理风险,从内部环境、流程管理、信息技术等多方面入手,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体系。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对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处理和调度,切实保障资产的安全。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加强对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能力素质和责任意识,监督并制止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资产管理人员侵占、挪用、破坏、偷盗、松散管理本单位资产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自2004年6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