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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产保全规定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发布时间:2023-06-01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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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产保全规定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为进一步加强财产保全工作的管理和规范,浙江省制定了财产保全规定实施细则,以确保财产保全工作的顺利实施。以下是浙江省财产保全规定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产保全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内人民法院审理的财产保全案件及其他相关案件的财产保全活动。

第三条 财产保全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被保全财产的安全,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有效。

第四条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应当在裁定书中明确财产保全的内容、方式、限额以及期限,并告知被保全人提供担保或者提出异议的途径及期限。

第二章 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条 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追索和其他有效措施。

第六条 查封应当对财产实物进行,不得对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拥有权以外的权利进行查封。

第七条 扣押财产应当是权益物,应当对全部或者部分权益物进行扣押。

第八条 冻结财产应当是财产权利,应当对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权利进行冻结。

第九条 追索财产应当是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实现债权为目的的强制措施。

第十条 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依法执行,不得妨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被保全财产的安全。

第三章 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的法警应当具有执行任务的法定资格和执行任务的法定程序。

第十二条 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应当依照执行法官的指令进行,执行法官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现场有关人员提供协助,但不得干扰执行活动。

第十三条 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需延长的,应当经过审批决定,并告知被保全人。

第十四条 被保全人可以在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15日内,向执行法官提供担保,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和解除,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通知。

第十六条 对于因未按规定程序执行财产保全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财产保全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浙江省人民法院所有。

以上是浙江省财产保全规定实施细则全文最新。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有效。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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