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诉讼财产保全的规定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诉讼财产保全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保全制度的完善可以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强有力的保障。在201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对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下文将就2021年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规定进行分析。
一、财产保全种类的修改
在诉讼财产保全中,是有很多种类的保全措施的。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一种新的保全措施,即“其他担保措施”。这种措施可以将担保的范围扩大到除公共财产和个人工资之外的财产或者行为,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加强
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进行了加强。首先,对涉及公共利益民事纠纷的案件,当事人知晓、能够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下未申请,自行承担未申请的后果。其次,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一方,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或者权利,以及不低于财产保全数额的现金、有价证券等财产,以确保其担保能力。
三、“先予执行”保全措施的作用范围扩大
在原来的民事诉讼法中,先予执行的保全措施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先予执行的情形,如劳动、担保和合同纠纷等案件。而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拓展了先予执行的范围,对于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如被冻结资产经营困难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先予执行的保全措施。
四、对异议称本的规定作出调整
异议称本是指在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被申请人提出的述说,申请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审查来决定是否撤销保全。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异议称本的要求作出了调整,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财产保全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同时加强了异议称本的程序,如异议称本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人民法院,并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确认。
五、对财产保全冻结时间的调整
在202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对财产保全冻结时间的调整主要是对深度贫困地区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在未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其查封、冻结时间。这项调整主要是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202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相对于之前进行了一些较为明显的改变。诉讼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其出现可以很好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旨在提醒当事人和律师朋友们对2021年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规定的相关知识以及注意事项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