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解除财产保全
地方人民法院
判决书编号:XXXX
原告:XXX
被告:XXX
案由:财产保全解除申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存在经济纠纷,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并依法通知了被告。经审理,本院认为:
一、原告与被告为经济纠纷关系,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诉讼权利保护需求。
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有可能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执行利益,在执行前采取的一种暂时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实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有紧急性,并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必须是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人;2. 被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必须是被保全人的财产,即与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者与争议的实体直接相关的财产;3. 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前,采取其他方式无法保全的;4. 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本案中,原告提出了合理的财产保全申请,且被告的财产确实与纠纷有直接关联,符合财产保全的基本条件。经查,本院已采取了相关财产保全措施,并向被告送达了财产保全通知书,履行了法定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执行效果。
五、鉴于案件的特殊情况,经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且已经完成和解款项的支付,彼此之间已不存在争议,本案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已不再必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原告在本案中对被告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已无必要继续执行。
二、本案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已解除,被保全人可自由处置被保全财产。
本案裁决为终审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