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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担保保全的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18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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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

案由: 解除房屋担保保全

裁定书编号: XXXXXXXX

原告: [原告姓名]

被告: [被告姓名]

经审理,本案涉及解除房屋担保保全一事,原告请求裁定解除被告对其房屋的担保保全。经过充分的审理和权衡利弊,本法庭作出如下裁定:

一、驳回原告请求解除房屋担保保全的诉请。

理由:

1.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保全是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现实而且不可弥补的损害,并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同时,要求提供担保相应的担保物。

2. 原告在本案中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权益遭受现实不可弥补的损害,也未提供房屋担保的担保物相关信息。因此,原告请求解除房屋担保保全的诉请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3.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保全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权利或担保物的性质、数量、状态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法院有权解除保函。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无法证明产生了变化的情况。

4.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解除房屋担保保全的诉请不予支持。

二、被告须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裁定时间: [日期]

审判长: [审判长姓名]

审判员: [审判员姓名]

书记员: [书记员姓名]

注:本裁定书只对当事人作出解释和执行,如有翻译需求,请依法申请笔式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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