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民事诉讼行为保全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X
原告:[原告姓名]
被告:[被告姓名]
法院:[法院名称]
经过本院审理,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被告的某项行为进行保全。经查证,本案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就该案裁定如下:
一、保全请求
原告请求本院对被告的[具体行为]进行保全。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必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防止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二、保全措施
本院决定对被告的[具体行为]采取如下保全措施:
1. 被告在[日期]前,禁止进行[具体行为]。
2. 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在[日期]前从被告处拿走的[具体财物]。
三、执行力和诉讼费用
1.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 被告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四、送达方式
本裁定书正本一份,分送原告、被告各一份。
五、本裁定书上诉期届满后即为送达,原告、被告如需进行其他法律诉讼行为,应按照民诉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
以上裁定为不公开宣判,由执行员将本裁定送达原告、被告,并进行遵守和执行,不得有违。
裁定人:[法官姓名]
裁定日期:[裁定日期]
法院印章:(电子印章)
注:此裁定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时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逾期未上诉即为生效。